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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我省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各类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核定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各设区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对辖区项目单位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指导、服务和资金项目的预审、汇总转报以及协助省厅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企业和为我省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我省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

创立出口产品名牌;设立境外贸易网点;举办和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具体支持内容每年根据全省外经贸发展战略及工作重点需要,确定资金支持12个重点领域。

除上述支持内容外,对我省需要重点推动的项目,经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同意,亦可以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服装、鞋、玩具、箱包等轻纺类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外经贸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可申请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可申请团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申请团体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者,以降低其参加活动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

第十一条  各项目资金支持标准及各单位在申请具体项目资金支持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企业项目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九、十条申请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后1个月之内,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支持内容,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材料的总体要求

1、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填写)、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表、参加项目企业情况表(组织单位填写)、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2、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复印件);

3、能证明此项商务活动的相关材料和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申报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分项目要求详见附件3

省属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共一式二份,分别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各地市辖区内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共一式四份,报设区的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各两份。设区的市外经贸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局按季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于季后15天内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第十六条 省外经贸厅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核,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季在省外经贸厅网站上公示五日, 公示期内无提出异议的,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至项目单位。

全年项目资金拨付以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盘子为限。

第十七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助的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6、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各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将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外经贸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按省财政预算安排市场开拓资金的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支付聘请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管理费用支出,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筹集资金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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