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有关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资金。其中,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宣传及推介,国际市场考察,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具体支持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开拓资金主要用于对2013年第四季度及2014年已执行完毕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给予支持(对已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50%。企业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团体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二、资金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相关资质;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的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质;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参加活动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为外经贸中小企业;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活动可以申请团体项目支持。
(三)已获得团体项目支持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对同一市场开拓活动或内容重复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四)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申请表(详见附件2);
3、申请企业(单位)的法人执照;
4、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5、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6、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质,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质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资金预算额度、各市出口情况、中小企业数量、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资金申请控制限额。
(二)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于2014年9月10日前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提出资金申请。
(三)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的资金申请控制限额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于2014年9月15日前联合行文,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管县的申请项目由其所在市统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对省直管县的申请项目单独列表)及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申请资料。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应于9月10日前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提出资金申请,并于9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各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对网上申报项目的相关原始纸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检查,确定资金补助意见,并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及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资金到位、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情况,政策资金在扩大出口、解决就业、推动技术升级、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产业(商品)结构优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所举事例要有代表性并有具体数据支撑(2014年之前的事例、内容请勿重复使用),相关资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市(县)及项目执行单位要加强开拓资金档案管理,纸质申报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附件:1.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支持内容说明
2.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申请表
3.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申请汇总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2014年8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有关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资金。其中,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宣传及推介,国际市场考察,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具体支持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开拓资金主要用于对2013年第四季度及2014年已执行完毕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给予支持(对已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50%。企业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团体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二、资金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相关资质;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的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质;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参加活动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为外经贸中小企业;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活动可以申请团体项目支持。
(三)已获得团体项目支持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对同一市场开拓活动或内容重复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四)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申请表(详见附件2);
3、申请企业(单位)的法人执照;
4、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5、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6、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质,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质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资金预算额度、各市出口情况、中小企业数量、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资金申请控制限额。
(二)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于2014年9月10日前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提出资金申请。
(三)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的资金申请控制限额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于2014年9月15日前联合行文,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管县的申请项目由其所在市统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对省直管县的申请项目单独列表)及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申请资料。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应于9月10日前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提出资金申请,并于9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各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对网上申报项目的相关原始纸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检查,确定资金补助意见,并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及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资金到位、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情况,政策资金在扩大出口、解决就业、推动技术升级、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产业(商品)结构优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所举事例要有代表性并有具体数据支撑(2014年之前的事例、内容请勿重复使用),相关资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市(县)及项目执行单位要加强开拓资金档案管理,纸质申报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附件:1.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支持内容说明
2.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申请表
3.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申请汇总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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